他的收费以欠债年限为度,一般讨回一年欠债者提成10%,两年者提成20%,五年以上的“死债”提成50%;委托人只负担第一次的路费和食宿费用。自1997年3月至今,他的讨债成功率已达80%,替人讨到600多笔债,追回80万元债款,讨债帮手扩大到20人。委托他追债的“公家”占30%,个人占70%。
李秋忠明白,他的讨债公司和他替人讨债的“合同”都是非法的,国家已明令禁止开办“讨债公司”。律师李瑛说,按法律规定,只有法院有资格追债,债权人进行的讨债属民事行为,不受法律保护。
在现实中,“可恶的赖账者”很多,“判决执行难”也是老大难,迫使很多人采取“歪门邪道”的办法去追讨。李秋忠说:“我讨债现在已经超出付债本身的意义了。为什么讨债公司这么受欢迎呢?法律部门就会反省,就有鞭策作用”。
李秋忠们的行动有没有变非法为合法的可能途径?有关部门能不能从李秋忠们的办法中得到某些启发与借鉴?